紫金香's Archiver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4 10:41

非法的法律与金币

[size=1]。[/size]
[size=2]    拉得布鲁赫1946年在《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提出,与公正严重悖反的法律是非法的法律。费尔巴哈也提出,“不受法律的不公正约束”对法官来讲,是一个神圣的义务。
    为什么突然在这里提出法理学这两句至理明言?决不是为了显弄,的确有感于本人在紫金香的一个遭遇。2008年8月10日,为了将两外两个紫金香账号上的金币600枚集中到一个号码,发现宠物币赠送可以达到“转账”的目的。于是,将600枚金币都转成宠物币赠送到了“秋刀子”账号。然后,进行了很正常的兑换操作,将所有的宠物币兑换成金币。奇迹发生了,账号上仅增加了20个左右的金币。本能反应:在转换过程中,扣除了我的宠物币,但没有给我金币。[/size]
[align=left][size=2]      调查后发现,是宠物币与金币之间绝不正常的兑换比率作祟。请大家注意以下这两个兑换比例:
                                 “金币1--->宠物币100兑换
                                    宠物币2000--->金币1兑换”
    换句话说,如果在这个银行进行宠物币和金币兑换,一进一出,金币变成原来的1/20。也就是说,原来600枚左右的金币,只能剩下20多枚了。

   我在这里不是为了批评任何人,只是讲明一个道理。法学界从来就有很多事情难为世人理解。这里面既有一些先进的理念,也不排除法学界的确存在一种过度的“精英主义”。过度的精英主义,容易忽视法律的现实作用,过多强调专业学科领先于世态人情的水平。但实际上,法不外乎人情,要是违背人情世故,制定得再好的法律,得不到贯彻,照样成为“活着的死法”。如果说这样的法律还活着,那也是形式上的;说它死了,是指这样的法律无益于沟通交流,无益于社会生活,其实是非法的法律。

    说到这里,不由得想起在有关版主同学给我的解释:[/size]
[size=2][size=1] [quote]管理员
9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8-11 19:25 只看该作者
为了防止香香币的通货膨胀,宠物币与香香币的兑入、兑出是不同利率的。这两个利率也都是在数据基础上观察、测试而成的,希望大家理解^^[/quote]   [/size]
问题解决了,主题关闭。

    为此,写下了以上的文字。既是为了告诉有关管理同学事实的真相,期待他们作出合乎人情的更正,也借着这个机会提起“非法的法律”——包括立法崇拜。如果得了知音,就算“溢价发行”了。

注:紫金香是北师大办得不错的学生休闲网站。本人博客已经公布了这篇小文章。[/size][/align]

[[i] 本帖最后由 coopercool 于 2008-8-14 17:22 编辑 [/i]]

萝卜 发表于 2008-8-14 13:02

呵呵。作者的文章写得很精彩。
这里以个人身份交流一下。(不代表管理员言论哈)希望交流愉快^_^

1、从个人观点而言,这个不成比例的制度,确实有他的不合理之处。也正如你所言,绝不正常的兑换比例。

2、但是,从免责的角度上来说,论坛官方是没有错的。因为在进行兑换时,在用户必经的地方。用高亮的文字提示说明了这个比例。这种说明,其意义是等价于一种公告条款。而用户仍然选择进行兑换,那么说明该用户是同意这项条款的。
如图所示:
[attach]55051[/attach]

3、从金币和宠物币的性质来说,金币作为紫金香论坛官方流通货币,宠物币作为这个虚拟世界内某一种娱乐活动的消费货币。那么,宠物货币对于论坛金币来说,它就是虚拟货币。如同腾讯公司在“冲击金融”风波中,调整Q币政策后的发言中所称,宠物货币与其说是虚拟货币,不如说他是宠物社区内的支付手段。当用户的论坛金币转化成宠物币后,已经成为享受一种服务,也可以说论坛金币已经被消费掉了。这时候,宠物币是不应该再兑换成论坛金币的。


4、由于很多用户在宠物社区内比较会玩,通过自己的努力,积累了很多资产,如大量的宠物币,极品装备,道具等等。由于论坛条件的限制,暂时不能够开发和开放更多更精彩的宠物社区内的生活方式。在现有的社区区情下,开放了宠物币回兑为论坛金币的措施。如3中所说,宠物币本就是一种被消费过的服务或产品,其价值已经远远低于论坛金币。再加上宠物社区内很多人挣钱太多太快,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论坛金币的增长速度。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制定了这个比例,我认为是合适的。如果宠物社区内的人不愿意回兑,他完全可以在宠物社区内继续使用自己的由论坛金币转化而来的所有资产。

gaozhan 发表于 2008-8-14 13:14

话说 很早就发现了这个比例 所以从来不玩宠物 因为没钱

gaozhan 发表于 2008-8-14 13:19

再说一句 看了萝卜哥的帖子 想起了李翀 呵呵

coopercool 发表于 2008-8-14 13:24

回复 地板 gaozhan 的帖子

呵呵和李翀老师有什么关系,难道是都professional的意思?

gaozhan 发表于 2008-8-14 13:29

呵呵 “如同腾讯公司在‘冲击金融’风波中,调整Q币政策后的发言中所称,宠物货币与其说是虚拟货币,不如说他是宠物社区内的支付手段。” 师兄记不记得 宏经上李老师拿这个作过案例 还让写东西分析虚拟货币

fangzhu 发表于 2008-8-14 13:55

呵呵谢谢楼主呀:tu18:tu

wangning700 发表于 2008-8-14 15:40

我个人觉得没有什么不合理的,600成个20总比没有的好吧,要是没这个系统就不能转你那些金币吧,也就没有这20个了,要不你就用你的两个号玩吧,舍弃一个?什么也得不到,因为你得到了方便也可以说是想钻空子,一时大意觉得让系统"黑"了~!
呵呵,个人观点,能转成功20算不错了,不要想失去的,想你得到多少,如果不能转呢?

wangning700 发表于 2008-8-14 15:52

我是做中介的,就像是易中天事件一样,收中介费是提前说好的事,不同意中介是不会带他去看房的!13W对不些人说不少了,觉得中介就带看个房子跑跑路就挣13W?
听说比尔掉下1W美金不会弯腰去捡,因为捡的时间可以挣到很多个1W(只是个比喻)
易中天就品了个三国就挣了不少钱,游戏不公平是存在的,但是社会不一样,你付出多少就得到多少,是平衡的,13W收的是可以买起500W别墅人的钱,就像是你花500元找个单间,付13元的中介费一样!要是自己找可能间接的损失会比这还多吧~!(看到这个贴子想起这些,本人学历不高,有些东西表达不出)

清风携雨 发表于 2008-8-14 16:27

回复 楼主 秋刀子 的帖子

[size=2]。[/size]
[size=2]       在法律思想史上,有很多理念迥异的流派与法学家。楼主引用的两条名言隐含着“正义高于法条”的“恶法非法”思想,但“恶法亦法”同样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理念,甚至是法律崇拜的一个重要支撑。罗尔斯在《正义论》等著作中明确指出“恶法”的价值在于,作为一种在现实中得以推行的规则,它至少实现了“形式公正”,也就是维持了一种秩序。不管这种秩序怎样不合理,总好过无序的混乱。[/size]
[size=2]      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毫无秩序的“自然状态”始终是悬在西方人心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对秩序的追求始终是绝大多数法学家不能放弃的底线,即使主张“正义高于法条”的自然法学也不能弃之不顾。拉德布鲁赫在战后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学,强调“恶法非法”,是其自身的战时经历使然。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认识到,人具有在现实中感受到不公后倾斜于“正义高于法条”的本能取向。有人认为,拉德布鲁赫倒向自然法学,是哈特与福勒之争中自然法学胜利的一个明证。实际上,以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为开端的这种“恶法非法”思想始终打着“正义”的旗帜在历史上绵延不绝、声势浩大。古希腊悲剧中安提格涅“自然法高于现实法”(正义高于法条)的宣告从来都是人们受到不公待遇时的心声。这说明,“正义”是人类社会一个亘古不变的追求,时常超越对“规则”的渴望。[/size]
[size=2]         但是,问题在于,“什么是正义”?看看罗尔斯在《正义论》和《后正义论》中的归纳吧!关于“正义”,人类社会从来就无法达成一致。这就是为什么人具有“正义高于法条”的本能取向、却无法超越“规则至上”的极重要原因。[/size]
[size=2][/size]

[size=2]       对论坛的成员而言,宠物币与金币的兑换比例是一个既定规则。只要这个规则被实际履行,论坛的宠物币与金币兑换秩序就得以维持,也就实现了“形式公正”。所以,管理员的规则是具有法理依据的。搁置自己对这一规则的评价,我只是希望为管理员的规则寻求法理依据。原因在于,从这个帖子来看,楼主和管理员的法学知识不对等,楼主从法理角度批判管理员的规则,明显存在着“信息不对等”,这同样是一种“不公正”。强烈支持楼主对法治精神的呼唤,所以来辩驳一下。[/size]

[[i] 本帖最后由 清风携雨 于 2008-8-15 16:44 编辑 [/i]]

wangning700 发表于 2008-8-14 16:51

“正义高于法条”“恶法亦法”

牧龙在野 发表于 2008-8-14 19:51

我认为这里不存在非法以及合法的问题。因为首先紫金香制定的是游戏规则,而不是法律。作为法律,是不容许被打破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打破了法律,那么要面对即将到来的执法机关的惩罚;作为紫金香规则,当会员注册紫金香阅读完注册条例后,就已经无条件同意了(因为选择不同意,就无法注册成为会员),那么也就是说,会员在道义上需要无条件承认网站管理员作出的规定。管理员无权规定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紫金香制度,但是有权在会员注册的时候提醒:如果认为紫金香制度不合理,那么可以不注册成为会员。

如果使用西方的法律来说道,那么这里有一个“duty of care” 的问题,这个care不单单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对享受服务的一方作出的承诺,而且还是为了享受服务而付出自己利益的这一方需要作出同样的承诺。管理员承诺提供网络游戏平台,会员则承诺服从游戏规则。这是一种contract,虽然在实际上我们双方没有签订contract,但是当会员阅读完注册条例,点击“确定”按钮并成功注册会员身份后,这种事实上的contract已经形成。你不能通过说“这个比率不合理”或者“不公平”就质疑规则的合法性。因为当你享受服务的时候,你对紫金香网站也有“duty of care”。我们同样也可以起诉某位会员,说他利用网站的管理漏洞进行宠物币与金币的兑换,比如“不停的注册小号”,因为我们已经在某年某月某日的公告中声明不支持、并且拒绝会员注册小号。

同时,你无法证明这个比率是不合理的。因为我相信你手上的数据不能支持你做模型进行证明。证明一个制度是否合理,需要对它所有的因素作出分析。你现在分析的是某些会员的个人利益,但是当你得到服务器承载、服务器资金流、网站服务器超载运行状况以及网站服务器承受极限等数据后,你会发现,当过于注重某一部分人利益的时候,网站服务器开始超载,但是资金流并没有扩大,进而带来的长期影响是赤字增加,服务器超载直至网站稳定性严重崩溃,到最后,所有会员以及在线电影频道的观众都会受到影响。如果把这些因素计算进去,那么这个风险管理模型就接近正确了。如果让我来说,我会继续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网站设定的这个比例是非常正确的。不仅仅是因为它花费了我两天的时间去估算、计算各种汇率比例会造成的资金流状况,而且同时还因为我也模拟了各种情况下的后果,发现宠物币兑换论坛币的比率越小,网站服务器越稳定,在考虑到占网站会员很小一部分的(当时估计的比率是2%~3%,现在看来估计大了,现在是160:88000 也就是1.88%)利益,我将这个比率设定在了目前论坛能够接受的比例上。

这里我又想到一个问题。我们每天都把西方法律挂在嘴边,那么大家都会想到,人人平等这个概念,也会想到“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案例中有个很重要的概念,是 stakeholder,这个意思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如果要判定一个条款、或者规则是否遵循西方的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要从根源上出发,看看它是保护谁的利益。如果它伤害了绝大部分 stakeholder的话,那么这不是一个好条款。从这个角度来看,紫金香这个宠物币兑换金币的设定,是有限度的削弱了目前的160人,以后的2%左右的会员的利益以保护所有会员的利益。应该不算一个“违法的”使用条款。


我经常说话很直,让大家感觉不舒服,其实就是辩论一下。没有个人感情在里头,希望大家不要介怀,网络上,人人平等。管理员也有说话的权利啊,呵呵~~

最后祝大家在紫金香玩的开心。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4 23:09

香香确实不错

忙了一天,打开香香,发现这么多东西,很开心。清风携雨的分析与牧龙在野的经济模型,看起来都不容易啊,貌似都回击了我的问题。不过,清风携雨的分析似是而非,难有实效。我觉得该哥们是我法学的人士,但是法律要解决实际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十年之前看过,决不是要告诉读者:正义很复杂,正义很难实现,就可以和稀泥;绝不是无法达成一致,就不追求。我不敢确定我这一辈子追求的事业必定能为社会解决几件稍大一点的事情,但是起码的是非观念,不会因为世事艰难就离我远去。金币兑换比例一事,我没有拿出经济模型,但是有活生生的一般感情,兑换之后变成1/20,绝不是正常的规定。以希特勒的统治为例,包括对犹太人的立法屠杀,换句话说,“有秩序的屠杀”,既没有模型证明该类屠杀的“非法性”,也有“恶法亦法”的争议。但是,这种情形下的“恶法”维持的是法西斯的暴政秩序,试问您愿意做一个该种暴政统治下的犹太居民么?如果你是该时期的有太居民,您会不会坚持这种恶法的合法性。经历过这些,拉德布鲁赫才将“非法的法律”作为一个突出的观点进行主张。法学界现在流行空洞的说教,法理学界空洞说教的传统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什么是正义?违背怜悯和同情——人类这两种最基本的感情就是非正义的。(加洛法洛)正义虽然有说不清楚的地方,但不表示正义就那么没有原则,没有是非。以当代的情形而论,加强法律批评,进行立法怀疑,有利于立法的改进和法学风骨的恢复。当然,法治的路径,也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事情,如何实现是一门艺术。数学的东西,清楚是清楚,但是社会本不是那么清楚的。
coopercool君和萝卜君的美意,秋刀子一并谢过。其实,知道金币是虚拟的金币,但关乎人心之中的是非曲直等基本诉求。我不能做沉默的羔羊。呵呵,诸君的问诘也很有启发。我博客的地址:[url]http://justin77.fyfz.cn/blog/justin77/[/url]欢迎大家。

coopercool 发表于 2008-8-14 23:25

回复 13楼 秋刀子 的帖子

个人在想,如果问题不纠缠在金币兑换上,或许这个帖子的意义更大一些。所以暂且高亮,欢迎诸位讨论。

自己试着将各位的观点者整理了一下,在下才疏学浅,如果有缺漏偏误之处,还望各位大人批评指出:

    球刀子强调法律的道德指向,要有它的现实意义
    清风说法律不一定要最好的,只要是可以执行可以维持秩序的,至少也就是可以接受的。
     牧龙说既然当初同意了香香这个虚拟世界的法则,就意味着承认并愿意遵守这套法规,所以香香没有错;而且,牧龙还用他的模型指出这个兑换比例的合理性。

     忽然想起曾有过比较政治家和书生之间的区别是这样说的:书生只是说出应该要怎样才是正确的目标,而政治家考虑的却是下一步怎样走才可以接近既定的目标。

   希望秋刀子兄考虑一下牧龙的解释,尤其是从香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角度来看,或许能理解我们的一些苦心。
   祝好!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4 23:27

去年大概也是这个时候,我在蛋蛋网挑起了是非,不过蛋蛋没有这么好的涵养,甚至于采用某些粗鲁的做法回应我和支持我的同学。其实,网络管理的忍耐度量,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网络管理的进步。如果我发言能让大家想到点什么,不管是反对还是支持,我都很开心。有时候觉得很孤单,在一些学术场合,人家对也不说,错也不说,哼哈都没有,让人很郁闷。当然,凡事都有分寸。我不是个不明事理的人,正义的相对性和利益的主体性一脉相连,与法治的路径一样都是一门艺术。生活中,我也很艺术,艺术到像是一种逃避。法学之于批判,就像生命的盐。如今,正过于清淡。。。。。。。

coopercool 发表于 2008-8-14 23:32

回复 15楼 秋刀子 的帖子

呵呵刚才去秋刀兄的博客看了,更衬出在下是个村野鄙陋之人,于是更十分十分的佩服
欢迎常来香香呵,这里比起蛋蛋来,至少没有那么多没深度的愤青
而且,香油们都还是蛮好客的,至于这点,相信秋刀兄自会慢慢知晓的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4 23:35

回复 14楼 coopercool 的帖子

哈哈,说的很好。所谓的金币只是一个引子。

清风携雨 发表于 2008-8-15 15:40

首先向我们可敬可爱的管理员表示感谢。管理员为论坛的发展,为大家的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虽然我对论坛的个别规则存在更高期望,但这是以支持紫金香、支持管理员的工作为前提的。果然管理员并不赞同楼主的看法,我想如果管理员看到我的回帖应当也不会认同。我从自己的角度解释一下: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我们讨论的性质和我参加讨论的原因。我们讨论的是法理问题或说规则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诚如管理员所言,关于宠物币与金币兑换比例的问题“不存在非法以及合法的问题”。管理员是从法律角度说的,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共同前提。我所说的“恶法非法”、“恶法亦法”,是从一般规则的角度来借用法理讨论,我想楼主也是如此。为什么用法理来讨论游戏规则?因为法律规则是人类社会最具权威性也是最受关注的规则,所以法学理论是关于规则最具权威性、最完备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法治社会的文化重视法治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用法理衡量一切规则。以前有美国小学生抱怨老师布置家庭作业太多,打各种标语向老师抗议。显然,老师布置多少作业“不存在非法以及合法的问题”,但小孩子们为什么找法理依据抗议?因为法治文化的熏陶使人不自觉的用法律精神来衡量一切规则,来为自己谋利益。我现在很少上论坛,紫金香是我唯一常去的论坛,我对它充满了感情,但只是娱乐、不涉及严肃内容。我回这个帖,是因为作为一个曾经的法学专业学生,看到楼主有宣传法律精神的意思,希望略发挥一下。我以前没跟人讲过,自己放弃法学专业很重要的原因是厌弃法学学科沾染腐秽的习气。法治精神是一个民族现代化所不可或缺的,无名小卒无力改变学界风气,我选择放弃,但始终不会放弃曾经的专业操守与希冀。我喜欢看到有人愿意宣传法律精神,所以在自己钟爱的论坛上说两句。

[[i] 本帖最后由 清风携雨 于 2008-8-15 16:43 编辑 [/i]]

清风携雨 发表于 2008-8-15 15:40

其次,讲一点自己对币币兑换规则以及对这个讨论的看法,前提是无论管理员是否采纳都继续支持管理员的工作。支持啊!支持啊!我前边的回帖说了,在“什么是公正”这个问题上,人们无法达成一致。所以,管理员和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不可能对什么比率是宠物币与金币的合理兑换比率达成一致。在各方看来,自身所坚持的都是“合理”的,自己的主张都是“公正”的。管理员提到“人人平等”,这是民主问题。以前有位著名华裔学者作打油诗向国人解释什么是民主,原文已忘,大意是说“民主就是不同利益的人在一堵墙两边放屁,两边放屁的力量均衡,墙就不会倒。”如康德所言,所谓民主只是一个政治原则而已,民主获得无可争辩的正面价值判断在西方仅仅是法国大革命后的事。民主并不是神圣的玩意儿,但对一个社会意义重大。我们不妨用民主这玩意儿来娱乐一下论坛上的鸡毛蒜皮。伏尔泰的民主格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这个论坛上的人都很善良,大家按照时髦的民主讨论一点东西我觉得挺好,既活跃气氛或许还可以增加一点民主法治精神。

清风携雨 发表于 2008-8-15 15:41

管理员对宠物币和金币兑换比例的规定有自身的合理考虑,但作为宠物玩家,我仍然认为宠物币对金币应当升值,从玩家的角度分析一下管理员的理由:
一,萝卜说“宠物币本就是一种被消费过的服务或产品,其价值已经远远低于论坛金币。”但是,论坛教人赚取金币的置顶贴明确说可以通过养宠物赚取金币,这就是说通过养宠物间接赚取金币是论坛认可的金币获取方式。很感谢管理员为大家提供了养宠物的赚取金币途径。那么,论坛提高宠物币对金币的价值既可以更好的兑现养宠物挣金币的说法,又可以增加社区宠物的人气,何乐而不为?
二,萝卜认为:“由于很多用户在宠物社区内比较会玩,通过自己的努力,积累了很多资产,如大量的宠物币,极品装备,道具等等。……再加上宠物社区内很多人挣钱太多太快,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论坛金币的增长速度。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制定了这个比例”。但作为玩家,(宠物排名在我之前的目前只有3个人),我感到实际上社区内真正挣钱很容易的现在只有一两个人,因为要想让宠物不断升级需要花费大量的宠物币。目前的阶段很多人都在攒钱以备合成、购买装备。以我自己为例,我前期给宠物投入了大约300个金币,现在有近200万宠物币,但没有兑换成1个金币,因为考虑到买卡、合成装备的巨大投入,我的宠物币其实还不够用。

清风携雨 发表于 2008-8-15 15:41

三,牧龙在野通过风险管理模型分析,指出现在如果让宠物币升值是牺牲大多数会员利益满足少数玩家利益。牧龙在野的价值取向是追求“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这是最能为大家所接受的。但这里边有个小问题,那就是玩家和会员的身份有转换的可能,也就是说会员随时可能变成玩家,玩家也可能随时退出游戏。牧龙在野已经说了现在宠物玩家的数量没有设想的多。gaozhan的回帖说明了一个重要原因:“话说 很早就发现了这个比例 所以从来不玩宠物 因为没钱”实际上,gaohan活跃于股市,如果他都没钱养宠物,就更不要提大部分没更好金币来源的会员了。可见,正是缺少金币限制了玩家数量。让宠物币升值恰可以增加宠物玩家,也给会员一个更好的赚取金币的方式。
如果真的在宠物社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投票,我相信提高宠物币与金币兑换比率一定会胜出。当然,娱乐至上,没必要搞什么投票,我只为自己喜欢的论坛从自己的角度说一点看法。宠物币升值的提议按照现在的论坛条件不具有可行性,希望以后条件改善了,管理员可以考虑。
另外说一点就是,紫金香的管理员真的很好,认真负责,谦虚礼让,每天面对各种合理不合理的意见建议都很有风度。对我们的管理员就一个字,支持支持再支持!

清风携雨 发表于 2008-8-15 16:41

回复 13楼 秋刀子 的帖子

秋刀子同学显然在逻辑上有偏差,误解了我的意思。我说了,我是看到“信息不对称”的“不公正”,所以搁置自己对币币规则的态度、为管理员一边寻求法理依据。我不坚持某一种法理学说,我希望表达的是大家最好用宽容的态度考察、接纳不同说法的合理因素。
秋刀子认为我借用“恶法亦法”辩驳“正义高于法条”是似是而非,其理由有二,试一一分析:
一,秋刀子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决不是要告诉读者:正义很复杂,正义很难实现,就可以和稀泥;绝不是无法达成一致,就不追求。”确实如此,但从从逻辑上说,这一事实并不是对我观点的反驳。我引用罗尔斯说明的是什么?我说明的是人们无法就“什么是公正”达成一致,我从来没说过罗尔斯的《正义论》要人放弃对正义的追求。罗尔斯著《正义论》,是归纳了历史上形形色色关于正义的看法,然后提出自己对于正义的理论。该书甫一出版,即引起评论热潮,被称为“罗尔斯现象”。历史上有各种互相抵触的正义看法,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无法使社会就“什么是正义”达成一致。这两点都证明了我的观点:关于什么是正义,人们不可能达成一致。
二,秋刀子始终坚持“正义高于规则”。我说了我援引“恶法亦法”,是为了给管理员寻求法理依据。我只是用“恶法亦法” 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合理因素来对秋刀子的主张进行法理上的辩论,我从未否认过自然法学的理念,更没有放弃对正义的诉求。实际上,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在追求正义上是一致的,只是两方对“什么是正义”各持己见。这再次证明了我的观点:关于什么是正义,人们不可能达成一致。我所有的言论都是以这一点为前提的。我的意思是,既然人们无法就正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允许异己的正义观存在,并主动寻求对方的合理性。没有人能保证自己所坚持的正义是合理的、完善的。固执己见、盲目排摒异己的坚持正义恰恰是人类历史上多次浩劫的重要原因。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宗教战争、纳粹的种族屠杀、中国的文革,哪次少了对不合理正义的盲目坚持?
秋刀子始终坚持正义高于规则的观点,但你提出的正义观永远也无法为所有人所接受。你所援引的每种正义观念,都是学术史上存在争议的。拉德布鲁赫有实证法学为敌。加洛法洛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有犯罪学社会学派的纠正。所以,对异己之见的宽容是必要的。我前边的帖子援引实证主义法学和秋刀子的自然法学主张有所冲突。对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合理性,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法律的道德性》以及《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演说已论述周详,我不再拾人牙慧。需要提醒两点,秋刀子用法西斯暴政来驳斥我和管理员,请注意:一,管理员的币币规则和法西斯暴政完全是两码事!二,难道法西斯的暴行不也是在一种“正义”旗号下进行的么?看看二战前期德国民众的万众一心,德国士兵的坚韧超凡,不正是受了元首正义观的蛊惑么?大千世界,人各有差,焉知今日以为是者未必是,他人以为非者未必非?
最后我想点明:我对秋刀子的辩驳,援引“恶法亦法”、实证主义法学只是手段,对管理员的辩驳也是手段,我希望表达的是:“什么是正义”无法达成共识,追求正义不能固执一说。“多元性”是现代社会的结构属性,表现于文化则是百花齐放,表现于政治则是自由民主。对正义的追求,目前人类所能达到的阶段就是“不同利益的人在墙两边放屁”的民主。现代民主的精神是自由交锋而不是过度攻击。我们需要的是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注意异己观点的合理性,宽容异己观点对自己的抵触。将币币规则与法西斯暴政相提并论、“空洞说教”的指责并不是必要的。秋刀子的过度倾向并不明显,我仅提醒,如有误会、幸勿挂怀。上世纪末,荷兰一个倾向法西斯主义的政治家遇刺,西方世界的普遍反映是担忧民主自由精神受到破坏,而不是为异己被剔除拍手称快。谁也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绝对正确,西方哲学史关于“绝对真理”的追求以及人类历史进程中的种种政治、宗教、军事斗争业已证明这一点。所以,用包容的态度看待异己,是现代社会的精神,也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再次有请伏尔泰:“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6 12:30

说的也不错,不过废话多了点。

[[i] 本帖最后由 秋刀子 于 2008-8-16 13:10 编辑 [/i]]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6 12:32

要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还这么啰嗦,看起来太费时间。

[[i] 本帖最后由 秋刀子 于 2008-8-16 13:11 编辑 [/i]]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6 13:09

清风携雨君好!
     看起来你为了我的帖子费了比我多得多的心思。你回答的文字之多换上别人的语言字数都够在《法制日报》之类的报刊发两三篇的了。本来不想(也没那么多时间)多说,也不喜欢看那些啰啰嗦嗦的文字。但出于礼貌,我简单地回应一下,共三点:
   第一,你说“秋刀子始终坚持‘正义高于规则’”,依据何在?虽然你动辄罗尔斯、拉德布鲁赫,但是你懂得拉德布鲁赫的“非法的法律”的条件和含义么?拉德布鲁赫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多条件,最关键的就是法律规则与公正的严重背反。换句话说,背反的程度很重要。我哪里会始终坚持“正义高于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则严重背反公正要求的情形下,才有可以考虑非法的法律问题。我从来没有不分场合地始终坚持某一个原则。受储老一体化的思想影响久矣,相对主义在我灵魂深处有很高的地位。
    第二,我的正义观?您帮我提出正义观了?那就先行谢过了。我只是引用了一点点通常观点,换句话说我那只是通行的观点。我之所以在13楼批评你,是因为你在10楼的发言有点云里雾里,不着边际。所以才指出一个事实:您啰嗦了一大堆罗尔斯的书本内容,与我就现行的金币兑换比率提出的意见,或者说您认为我提出点意见就犯了天条似的,又有何干?
    第三,我认为有关的兑换比例不合理,本就是我的个人意见,不知道为何让你那么上心,至于如此。您反复引用伏尔泰的这句话——“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就用您的话做总结吧。

清风携雨 发表于 2008-8-16 13:42

回复 25楼 秋刀子 的帖子

秋刀君
您好!
一,我讲过自己为什么说这么多了。另外,我愿意讲什么,讲多少,讲给谁,是我的事。不好意思没有考虑到您的个人口位。我讲的对不对,是否是废话,并不是由您的口味决定的。显然您“没那么多时间”看我讲的是什么,“不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二,“正义高于规则”基本上在谁那里都是指规则与公正严重背反的情形,我以为这是您的题中应有之义,看来有误会。
三,如果您有时间看罗尔斯的《正义论》之类的著作,您应该知道您所谓的“通行”观点都只是众多不一致的“通行观点”中的一种而已。我前边的帖子已经讲了,因为您没时间看,所以我只好又说废话了。
四,我前边讲得很清楚,我10楼是看到“信息不对称”所以为管理员寻求法理依据,我记得我写的是中文。
五,我何曾认为你提意见“就犯了天条似的”?我说了,我有感于您希望宣传法律精神,所以参与进来,并非对您有意见。冒犯之处,请见谅。我为什么引用书本内容?因为您先引经据典提意见,术业有专攻、我揣测管理员不很熟悉您的领域,所以妄自按照您的进路说了几句。
六,我上心的不是您提意见,我自己也对管理员提了意见。我上心的是有人愿意讨论关于法理的事。一日学法,终身用法。

[[i] 本帖最后由 清风携雨 于 2008-8-16 13:51 编辑 [/i]]

coopercool 发表于 2008-8-16 13:54

呵呵鼓励学术讨论,两位喝茶,润润嗓子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6 14:16

笑过。:lol

清风携雨 发表于 2008-8-16 14:27

回复 27楼 coopercool 的帖子

谢谢! 呵呵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6 14:31

回复 28楼 秋刀子 的帖子

我早就说过,遇到了反对是很高兴的事情;更何况,被理解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因此有笑过。不过,我理解了为何你们不愿意理解。

清风携雨 发表于 2008-8-16 14:33

笑总是有益身心健康的 尤其心情不好的时候 哈哈

秋刀子 发表于 2008-8-16 14:39

总不能在这里聊天吧,哈哈。站短吧。

gaozhan 发表于 2008-8-16 16:15

真过瘾!很精彩! 看完了全部 冒着被罚的危险我也要赞扬一下楼上辩论的诸位 真理越辩越明 制度越辩越完善 特别说明我不是鼓励打笔仗啊
本来我是没养过宠物的 但是清风兄说到了我 我就再罗嗦一下 目前本人全部金币不超过1200  百分之九十在股市 现金真不多 比起现金动辄成百上千甚至家财万贯的真的是不值一提 利用现有的少量资金挣钱 一是宠物 一是股市 但是我一看到兑换比率就选择了股市 当然宠物可能真的挣钱很快吧 但是我就是那种胆小的人 咱小本经营啊
综上所述 可知本人目的根本不在消费 而且自认为不富裕 所以宠物社区没进去过也很正常 这个比率到底如何我没有发言权  (好像一堆废话 别拍我)

春秋乱舞 发表于 2008-8-17 11:40

讨论这个真有这么有趣吗?

kangzj 发表于 2008-8-17 11:54

虽然萝卜说,转成宠物币就算是消费了,lz本意并不是要消费,只是转帐的一种手段而已,lz算是误操作,法律不外乎人情,管理员们应该讲下人情,多些人文主义的关怀嘛:r01:

kangzj 发表于 2008-8-17 11:56

我炒股的时候不小心按了初始化,少了我800金币,唉,真是不小心的,zengbo哥也给恢复之后不知道怎么又没了,哭~~

倩倩 发表于 2008-8-17 12:15

很赞啊,一句句的看了,就是不懂!
先前金币和贡献的兑换也是一换三十,一换一百的,从来没觉得有什么不对。。。。

春秋乱舞 发表于 2008-8-17 12:57

回复 楼主 秋刀子 的帖子

看了秋刀子老兄的投诉,我非常赞同老兄关於法律和道德规范之间关系的观点。
但是,不得不说,这一个正确的观点却用错了地方,作为了一个失误的理论应用。
道理其实很简单,但是可能管理员的解释不能让老兄满意,所以加剧了老兄的不满。事情其实是这样的: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要老兄必须通过这个方法达到转移金币的目的;理论上是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这种大量损失的方法的,可能老兄忽略掉了。
下面先来说明老兄忽略其他方法的可能性原因:除了信息的不充分(老兄能寻找到其他方法所面临的成本实在太高了),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客观的,即另一个号可能级别不够,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来达到转移金币的目的,而且升级太麻烦了,需要发很多的帖子。所以老兄可能因此使用了一种错误的方法。
接下来解析网站用等级这种方式来限制用户的权限是否合理:我的回答是合理的。原因是利用等级分配资源的方法,而且对升级的供给也没有太过严厉的限制。这种制度安排下是可以激励用户为了得到更多的资源而进行努力的,而这种努力也带来了网站资源繁荣(好的帖子会让网站变得更好),起码是人气(灌水帖的作用,这是急切升级的用户的管用方法)。可以说这种制度是合理的。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升级的方式是否合理:这里的升级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步步努力(发帖等),二是爆发户型的直接摇身一变成为管理员(这里指涉及理论讨论,没有更多的含义,希望大家不要对号入座啊,呵呵,而且暴发户也并不是罪恶的行业,也是要经历努力的过程的)。对于第一种方式大家应该都觉得很公正(这里不用公平这种词),而第二种方式则需要讨论一下是否合理。对于第二种方式的评价更多的涉及用户的心里接受程度,因为这种通过职责来决定等级最后决定分享资源的权利的方式在理论上是合理的,问题在于人们是否认为这种回报过于高了,从而会引起用户的怎么样的行为。有人可能为了追求这种高回报而对网站的“统治者”示以忠诚(原谅我用这种见外的词来划分不同的用户,一切为了分析),这种示以忠诚的方式在对国家的管理上是非常有害的,特别是通过利用国家资源来表达忠诚的时候,但在这里我没有看到太过分的示以忠诚的方法(如果zjx以后发达了则可能需要注意了),所利用的也只是个人的财富,原因可能在于所得的好处不是过分的多;有些用户一旦知道这种资源分配方式,则有可能因为不满而离去,这里如果要验证的话,不妨将这一信息通知每一个用户,让他们自己判断,然后通过网站的在线人数来检验(需要去除其他影响因素)。在这里我无法对这二种方式进行评价,因为无法得到必要的经验材料,但我预测它的影响很小。
再次,我继续对老兄忽略其他转移金币的方法的原因——信息不充分,进行分析。其实信息一直就是一般网站吸引用户的地方,但是由于让每一个用户都了解网站里所有的信息不但成本高昂,收益也不高(很多人上网站是为了寻找这种乐趣),而且每一个用户想知道的信息也大大不同。那是否就放弃这种努力呢?答案是否定的,有经验的管理者会用这种方法来弥补:开通一条专门解决不同用户需要的通道。我们的jzx是做到这一点的,但是没有强调这条通道的存在,在这里我觉得非常遗憾。
以上我们已经大概知道其他方法存在,但没有被足够重视的原因。
另一个方面,我想说明老兄所不满的兑换规则的存在的合理性。
今天累了,下次再说吧,还有其他事没有做呢,嘿嘿。。。。

好楠 发表于 2008-8-21 12:24

我不懂法律也不懂经济
看到这么好的帖子,实在忍不住要进来夸赞一下各位达人。。
如果人文版块多些像各位这样的人才。。多些这样的好帖子。。
人文就火啦。。。。。。

麦田 发表于 2008-8-21 20:00

这么复杂。。。
我只是在为6枚金币而努力着~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