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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水问长天 发表于 2005-8-25 11:04

[习题]刑法学模拟题(1)附答案及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按照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把刑法的解释划分为( )。
    A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C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D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 美国公民从日本劫持新加坡的民用飞机到泰国,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适用中国刑法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是( )。
    A 保护管辖原则 B 普遍管辖原则
    C 属地管辖原则 D 折中管辖原则
3. 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以下哪一种状态时,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
    A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B 不能辨认而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C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D 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4.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
    A 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 B 行为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C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D 行为人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5. 王某盗窃正在使用的汽车轮胎,数额不大,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刘某盗窃轮胎厂准备出厂的轮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王某、刘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不同,原因是( )。
    A 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 B 犯罪对象本身性质不同
    C 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 D 危害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6. 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构成( )。
    A 不构成犯罪 B 虐待罪 C 强奸罪未遂 D 强奸罪既遂
7. 王某意图杀死仇人甲,向甲所在地方打了一枪,结果把在甲旁边的乙打死,又将甲打伤,则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 构成杀人罪和伤害罪两种罪犯
    B构成过失致死罪和伤害罪两种犯罪
    C 属想象竞合犯,按杀人罪处理
    D属牵连犯,按杀人罪处理
8. 犯罪未遂罪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
    A 犯罪行为没有实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B 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C 犯罪行为没有实行完毕
    D 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
9.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模式为( )。
    A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B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D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10. 某机修师,因对领导不满,利用工作便利,在进厂大修的飞机上,非法加装了两套控制电路,妄图使飞机在试飞时空中断油毁机,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因被及时发觉而没有造成飞机坠毁的严重后果。机修师的行为属于( )。
    A 不构成犯罪 B 破坏交通工具罪(预备)
    C 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D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11. 某甲将年仅十岁的小女孩推入河水中想将其淹死。回家后又很后悔,急忙赶回河边想将小女孩救出。结果该女孩已被过路群众救出并脱险。某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12.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 )。
    A 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B 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
    C 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D 待其满14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
13. 下列抢劫罪中,哪一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A 进入商场抢劫 B 在公共场所抢劫 C抢劫军用物资
    D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抢劫
14. 以重伤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国家工作人员重伤的,( )。
    A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结果加重犯
    B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C以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定罪处罚。
15. 罪犯某甲因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发现其在犯A罪的同时犯有应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B罪。某甲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高期限为( )。
    A 27年 B 29年 C 20年 D 17年
16.下列犯罪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 )。
    A 窝藏、包庇罪 B 诬告陷害罪
    C 诽谤罪 D 破坏交通工具罪
17. 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护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在其当班期间,发现电气设备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甲的行为构成( )。
    A 放火罪 B 失火罪 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玩忽职守罪
18. 国有商店售货员某甲与社会上的某乙、某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共同盗骗国家大量财物。此案( )。
    A 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盗窃罪
    B 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诈骗罪
    C 甲定贪污罪,乙、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D 乙、丙定盗窃罪,甲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19. 何某(女)与同事宋某(女)素有嫌隙,欲加害于宋某。某日,何某教唆一精神病患者饶某(男)对宋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何某的行为构成( )。
    A 侮辱罪 B 强奸罪的教唆犯
    C 强奸罪的单独犯 D 传授犯罪方法罪
20. 李某冒充部长的儿子与女青年孙某谈恋爱,并答应与孙某结婚。孙某见李某是高干子弟,遂同意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在李某的一再强烈要求下,孙某与李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孙某发觉李某不是什么高干子弟,就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说如李某不冒充高干子弟,她绝不会跟他好。问李某的行为属于( )。
    A 强奸罪 B 不构成犯罪 C 诈骗罪 D 招摇撞骗罪
二、多项选择题: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 全部犯罪过程可以分为( )。
    A 犯罪的完成形态 B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C 犯罪的预备过程 D 犯罪的实行过程
22.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有( )。
    A 同时犯 B 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
    C 共同过失犯罪 D 实行犯过限行为
23. 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
    A 为实施盗窃行为而练习扒窃技术 B 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
    C 诱惑他人犯罪 D 制造犯罪工具
24. 下列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的是( )。
    A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B 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未满十年的犯罪分子
    C 因强奸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 累犯
25. 关于抢夺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抢夺罪都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实施的
    B 抢夺罪的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C 抢夺罪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D 携带凶器抢夺的,不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
三、简答题:26、27两小题,每题6分,共12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6. 试论不以数罪论处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其处罚原则。
27. 试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 。
四、辨析题:28小题,共8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8.请对“甲和乙平时矛盾较深。一天,甲看见乙被人砍伤,躺在路边,奄奄一息。甲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走开,乙后来因为失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29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29.《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请分析该法条。
六、案例分析题:30小题,15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30.甲是河南省淅川县人。2002年4月到浙江省某市三北镇打工时还不满17周岁。因平时好赌,他微薄的收入都流进了别人口袋。缺钱花的甲想到曾去过三北镇的邮政储蓄所,发现去那里的人不多,可能比较容易得手,便决定前去抢钱。2003年3月25日下午甲拿了把玩具仿真手枪到了该邮政储蓄所营业厅。进门后,甲看到只有两个女营业员上班,并且没有其他顾客,他便到一营业员的柜台前称要存款。营业员便让他先填写存款凭证。甲即在存款凭证上写了“把钱拿出来,不听话大家都得死”的字后,将凭证递给营业员,随即拿出玩具枪隔着柜台的玻璃指向营业员。营业员看到凭证上的字后,心里一惊,抬头发现称要存钱的男子竟用一支手枪指着自己,便迅速钻到柜台下面并按响报警器。甲听见报警声后,转身就跑。在逃跑过程中,甲被追赶出来的其他邮政职工和过路群众抓获。
请问:
    (1)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2)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3)甲的持假枪的行为是否影响对他的量刑?
    (4)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只答处罚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解释。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成不同的种类。依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其中,有权解释依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角度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称“无权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司法解释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B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普遍管辖原则,是指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3. 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4.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
    5.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6. 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对象不能犯。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虽然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在客观上不可能实际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能犯未遂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和能犯未遂相比较,不能犯未遂毕竟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实际危险,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于能犯未遂。因此,在案件其他情况相同的前提下,对不能犯未遂的处罚一般应当轻于能犯未遂。本案中,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构成强奸罪(未遂)。
    7.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王某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杀死仇人甲),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向甲所在的地方打了一枪),而且具有两个不同的罪过,所以本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8.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未遂。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9.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刑。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一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规格和标准。根据刑事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法定刑大致可以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类。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模式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出最高刑和最低刑。
    10.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犯的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判断犯罪构成的的标准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均属于结果犯。
    (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例如我国《刑法》114和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或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行为往往要求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如脱逃罪。
    (4)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播犯罪方法罪等。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构成犯罪既遂,所以不存在未遂。
    ★重要提示:这个知识点非常重要,可用来分析案例题,选择题也经常考到。
    11.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某甲将年仅十岁的小女孩推入河水中”说明他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虽然他“回家后又很后悔,急忙赶回河边想将小女孩救出”,但是“该女孩已被过路群众救出并脱险”仍然属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他犯罪未得逞,并不是出于自身的原因。
    12.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四分法的规定。其中,(1)不满14周岁是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即使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故意杀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须注意的事,《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重要提示:这是常考的知识点,在考试中只要出现数字和年份,你就要特别注意了。
                                                           13.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重要提示:要以简答题的要求掌握上述八种情形。
    14. B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由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的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妨害公务罪是不可能包容故意伤害罪(重伤)的。也就是说,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不包括故意致人重伤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以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手段妨害公务的,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重伤)这一重罪来定罪处罚。
    15.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很容易确定本题的答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6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的同类客体。窝藏、包庇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17.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放火罪。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财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18.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贪污罪及共同犯罪理论。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乙、丙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甲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19.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为了实施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以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者。如果饶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二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何某教唆的饶某是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
    20.B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罪与非罪。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仅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李某也不构成强奸罪。从题目提供的现有资料来看,孙某在李某的一再强烈要求下与李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李某并没有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也并没有明显的违背孙某的意志。李某也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并没有骗取孙某的财物。
二、多项选择题
    21. 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过程与犯罪形态的关系。犯罪过程与犯罪形态之间,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关系。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已经停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的范畴;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属于相对运动发展的概念。
    22.AB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a.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b.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a.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b.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下列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一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二是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三是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四是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五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六是事前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如果事前通谋的窝藏行为或包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具有共同的故意,则应成立共同犯罪。
    ★重要提示:共同犯罪理论年年出很多题,案例题每年必涉及共同犯罪。考查共同犯罪理论的选择题一般难度较大。针对这些命题特点,我建议大家把课本上关于共同犯罪的所有知识全背过,另外还需参考其他刑法学教材,比如《刑法新教程》(赵秉志主编)。
    23. A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至于B项“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已构成犯罪既遂。
    24. B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假释的条件。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5.B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动产,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也不包括不动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抢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醉酒、患病等)把财物夺走。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实施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简答题
26.答案:区分一罪与数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一般不难区分。但是有些情况表面似数罪,实质并非数罪,或者虽有数个行为,并不以数罪论处。不以数罪论处的特殊情况有:
    (1)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关于继续犯的刑事责任,按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处罚。
    (2)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刑事责任,按其所触犯的罪名中法定刑重的罪定罪处罚。
    (3)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一再实施某种犯罪的人。关于惯犯的刑事责任,按其法定刑处罚,不数罪并罚。
    (4)结合犯。是指刑法将两个本来独立的故意犯罪结合在一起,规定为另一个独立的犯罪的情况。关于结合犯的刑事责任,按其法定刑处罚,不数罪并罚。
    (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关于连续犯的刑事责任,按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6)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行一个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关于牵连犯的刑事责任,按其中最重要的罪从重处罚。
    (7)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关于吸收犯的刑事责任,按吸收行为构成的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27.答案:(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分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因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客体要件是社会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与犯罪集团之间的不相同点在于: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罪名,而犯罪集团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2)犯罪的目的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后者的犯罪目的,除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外,还有的通过犯罪寻找刺激,满足私欲;(3)组织严密程度、纪律约束有所不同。前者的组织更加严密,纪律更加森严,违者格杀勿论;(4) 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前者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如走私武器、弹药、毒品、暴力杀人、绑架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等,而后者的犯罪形式单一,如走私犯罪集团、盗窃犯罪集团、诈骗犯罪集团;(5)保护网不同。前者通过向党、政、司法官员行贿,寻找政治靠山,建立强大的保护网,而后者一般的都没有保护网,就是有也没有前者强大。
★重要提示:本题旨在考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最近几年,我国正在进行声势浩大的扫黑行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联考试题的热点。并且,北京大学在2004年法硕复试的时候出了一道与刘涌案有关的题目,大家应该高度重视。之所以把答案总结得这么多,是希望大家尽量多地掌握这个知识点的内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完全可以出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简答题、辨析题和选择题。
四、辨析题
28.答案:
    (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2)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而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则根本上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不作为中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B.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但是未履行。
    C.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本条是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特殊形式,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它的构成特点是:
    (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的特点有:a.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实践中,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表现为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从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b.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在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c.无论是索贿行为还是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均要求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甲实施了持“枪”抢劫邮政储蓄所营业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甲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抢劫罪是结果犯,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本案中,抢劫罪的法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属于抢劫未遂。
    (3)甲持假枪抢劫,不符合抢劫罪中“持枪抢劫”的加重处罚条件,所以不影响量刑。
    (4)对甲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要考虑如下因素:a.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的行为是抢劫金融机构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anan_1983325 发表于 2005-9-16 11:49

我不太清楚全真又模拟是什么含义?
如果方便的话,可否说明资料来源?
谢谢你提供这些资料!

秋水问长天 发表于 2005-9-16 15:58

全真是说题型全真,模拟是说题目模拟,大概就是这个样子的吧。

小猪菲 发表于 2005-11-13 11:12

我想问一下楼主,请问楼主知道法理的题型么?是否一样呢?

等帆的云 发表于 2006-12-21 22:53

等帆的云

是北师的模拟真题吗?来源?

jack912 发表于 2007-1-6 12:56

?????

是法学院的题吗?
还是其他学校的题型?

ljx697 发表于 2007-6-4 19:39

呵呵 不知道是哪个学校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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